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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周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农民。2015年8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5)博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上诉人周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周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周某隐瞒其已婚的真实情况,虚构要找伴结婚生活的事实,于2015年4月间,骗取李衍进8700元,周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考虑周某具有可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周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15)博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王少勤审判员 陈一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理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