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1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曹坤与李雪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坤,李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1民初2号原告曹坤,男,1969年出生。被告李雪,女,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坤与被告李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已支付合同欠款3600元,双方解决了纠纷。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由原告曹坤负担。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