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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二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二初字第652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