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登瑰与刘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登瑰,刘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姚登瑰,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良民,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申请执行人姚登瑰与被执行人刘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良民账户存款41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