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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姚登瑰与刘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登瑰,刘良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姚登瑰,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刘良民,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申请执行人姚登瑰与被执行人刘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22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良民账户存款413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