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晓光与杜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光,杜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58号原告马晓光,男,现住巴林右旗。被告杜建福,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马晓光诉被告杜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晓光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杜建福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内蒙古XX**国家粮食储备库四个储备库的施工款320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28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166.76平方米(位于巴林右旗XXXX小区一期3号楼、4号楼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46号、147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7号、98号、99号、100号、133号、78号、72号、69号、70号、52号、53号、14号、5号、6号、66号)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杜建福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内蒙古XX**国家粮食储备库四个储备库的施工款320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二、对原告马晓光所有的28处地下车库,建筑面积1166.76平方米(位于巴林右旗XXXX小区一期3号楼、4号楼140号、141号、142号、143号、144号、145号、146号、147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7号、98号、99号、100号、133号、78号、72号、69号、70号、52号、53号、14号、5号、6号、66号)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