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象执民字第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许增恩、谢受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增恩,谢受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902号申请执行人:许增恩,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谢受习,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许增恩与被执行人谢受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受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许增恩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受习支付执行款3030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4446.04元。2015年12月2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谢受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306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4446.04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49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