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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字第3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3946号原告周开礼,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负1-1。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