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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宾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宾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926号罪犯黄宾,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杭萧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宾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本考核期内消费5513.9元,履行罚金100元,服刑期间累计履行罚金1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罚没款专用票据、收支情况审核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该犯在本考核期内消费5000余元而仅履行财产刑100元,是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的表现,应适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宾准予减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朱叶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