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徐忠、周明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徐忠,周明观,张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住所地:桐乡市。负责人:冯小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忠。被执行人周明观。被执行人张荣良。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忠、周明观、张荣良金融借款合同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53.79元。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1月27日将被执行人徐忠所有的浙F×××××马自达牌CAF7161A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发动机号3393272;车辆识别代号LVSFDFAB4DN274573)进行拍卖,强制执行72099元,尚余7654.79未执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徐忠、周明观、张荣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3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