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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1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姜帅与魏庆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帅,魏庆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1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姜帅。被执行人:魏庆源。申请执行人姜帅与被执行人魏庆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