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卫旭与朱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旭,朱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09-1号原告:卫旭,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朱之兵,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旭诉被告朱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告朱之兵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完成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小宁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张世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兆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