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卫旭与朱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旭,朱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609-1号原告:卫旭,男,汉族,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朱之兵,男,汉族,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旭诉被告朱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告朱之兵无法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完成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郭小宁人民陪审员 袁新洲人民陪审员 张世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兆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