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和与被告刘建军、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和,刘建军,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03号原告张继和,男,1954年5月3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代理人乔宏鹏,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康宝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岩,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永强,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毅,男,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继和与被告刘建军、被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