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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官妹与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官妹,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087号原告黄官妹,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张海燕,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原告黄官妹与被告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5年7月2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官妹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20日因筹办婚礼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期限为1个月。现被告逾期不还款,故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被告张海燕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期限为1个月。期限届满,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诸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张某的证言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黄官妹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彤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洪瑞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宇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