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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韩某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包某某,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学斌审 判 员  徐永松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