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韩某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包某某,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谢学斌审 判 员 徐永松人民陪审员 谢思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