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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皆染与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皆染,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李皆染,女,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房村厂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清市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青年办事处房村厂村。法定代表人宁泽存,该公司经理。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清市众通汽车销售物流有限公司、临清市众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