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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栗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黄顺福与邱忠文、黄友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尚来,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栗法执字第99号申请执行人曾尚来,男,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贵,男,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尚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栗民桐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尚来借款本息共计49325.1元,现因被执行人李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