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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志方与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方,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55号原告刘志方。被告杨舟。本院在审理刘志方与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方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