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刘志方与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方,杨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55号原告刘志方。被告杨舟。本院在审理刘志方与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刘志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方负担。审判员 赵向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滕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