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5民初1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何云峰,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大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