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方永平与於以信、范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永平,於以信,范姣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036-1号原告方永平。被告於以信。被告范姣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永平与被告於以信、范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30日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5日9时30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永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方永平负担。审 判 长 童霞露人民陪审员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张志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培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