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汪兴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兴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兴新,男,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200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2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兴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荣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兴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6日、18日,被告人汪兴新分别在阳西县××镇××北××号的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梁某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12月18日17时左右,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汪兴新和梁某抓获,并缴获吸毒工具吸管、锡纸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兴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图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辨认笔录、证人梁某的证言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兴新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汪兴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兴新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兴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汪兴新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汪兴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兴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利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