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双春与许敏,邓天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春,邓天瑜,许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35号原告张双春,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邓天瑜,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许敏,女,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春与被告邓天瑜、许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双春负担。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