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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洪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23号公诉机关丰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洪亮,1980年9月22日,系无无,;涉嫌故意伤害罪。丰润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洪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1-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杨洪亮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洪亮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梁宝宏审判员  邱天洪审判员  顾智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