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洪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刑初23号公诉机关丰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洪亮,1980年9月22日,系无无,;涉嫌故意伤害罪。丰润县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洪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1-1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杨洪亮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洪亮辩称。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 梁宝宏审判员 邱天洪审判员 顾智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