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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文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545号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西湖村山塘冲组269号。法定代表人何剑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向阳,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奕苇,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灿,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被告文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矿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矿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2236元,由原告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