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与梨树县天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梨树县天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2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梨树县天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和,总经理。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召开听证会,因被执行人梨树县天阳粮��贸易有限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故本院未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6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梨树县天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份占用梨树县刘家馆镇三合村二社、林海至刘家馆子公路西侧占用土地圈墙、硬化地面,用于粮食收购。占地面积2194.39平方米,地类为林业用地。该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性质。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罚款10972.00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梨树县天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国土局的处罚没有意见,称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并已经交了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查,认定被执行人梨树县天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性质。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梨树县天阳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交纳了10972.00元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执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峰审判员 :赵艳萍审判员 :王青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