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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博民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连城与刘宝德、于德先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城,刘宝德,于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博民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郭连城。被执行人:刘宝德。被执行人:于德先。申请执行人郭连城与被执行人刘宝德、于德先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的(2008)博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连城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郭连城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8)博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