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9月2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4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13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应受偿17850元及利息,尚未受偿18750元及利息,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此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无执字第002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