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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7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章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章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2幢703室。法定代表人周密,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宝贵,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章春,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上诉人南京道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诚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章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道诚物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道诚物业公司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道诚物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道诚物业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道诚物业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民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