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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财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柴利阳、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星明,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财保8号之一申请人:郑星明,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西路72号三楼。法定代表人:袁文才,董事长。申请人柴利阳与被申请人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湘阴支行的银行存款640万元。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浙江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湘阴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湘阴支行的银行存款6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