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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404苏州工业园区雅可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雅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雅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77号。法定代表人严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板泾工业区杨东路。法定代表人俞建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雅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华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华信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华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22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