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徐亚平与吴顺晓、李晓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平,吴顺晓,李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徐亚平。被执行人吴顺晓。被执行人李晓华。原告徐亚平与被告吴顺晓、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亚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吴顺晓、李晓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亚平未实现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4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