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锦州市通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锦州市通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19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解放路。代表人高天振,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岩,系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锦州市通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代表人李向军,系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锦州市通力房地产开发公司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分别作出(2011)古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应中止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延期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的(2011)古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