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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珙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志平、孙守珍、李义娜、郭某某与王国辉、罗刚坤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平,孙守珍,李义娜,郭某某,王国辉,罗刚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珙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平,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申请执行人孙守珍,女,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申请执行人李义娜,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200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理人李义娜,女,1990年6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王国辉,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刚坤,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2)黔金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罗刚坤所有的坐落在珙县底洞镇街村的房屋(国有土地证号:珙国用(1993)字第024**号)。二、被执行罗刚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