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沃碧君、沈海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沃碧君,沈海东,沃碧琴,王自宽,夏晨洁,宁波瑞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戴锦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代表人邱志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沃碧君。被执行人沈海东。被执行人沃碧琴。被执行人王自宽。被执行人夏晨洁(曾用名:夏芬玉。被执行人宁波瑞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沃碧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戴锦雄。被执行人林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沃碧君、沈海东、沃碧琴、王自宽、宁波瑞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戴锦雄、林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沃碧君、沈海东、沃碧琴、王自宽、宁波瑞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戴锦雄、林女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沃碧琴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里仁花园37幢601室房地产及被执行人夏晨洁名下的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山路217号(东一时区大厦)C幢1810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玮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