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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乐英萍与金国卫、林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国卫,林美琴,乐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国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琴。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海波,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英萍。委托代理人:胡甬佳,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铭,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国卫、林美琴为与被上诉人乐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镇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国卫、林美琴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国卫、林美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国卫、林美琴撤回上诉。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镇商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22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上诉人金国卫、林美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海代理审判员  袁 方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汤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