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5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1
案件名称
乌景春与张贵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景春,张贵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5489号原告乌景春,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被告张贵恒,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哈拉哈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景春与被告张贵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贵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景春撤回对被告张贵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75元,减半收取82.8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辉审 判 员 田 仓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邢久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