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69号原告路某某,男,1965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蔡某某,女,1964年10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