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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82民初269号原告路某某,男,1965年7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蔡某某,女,1964年10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无不当,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