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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高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辉,高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13号原告李文辉。被告高国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与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