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文辉与高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辉,高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13号原告李文辉。被告高国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解。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与被告和解并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