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舒伦德与罗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伦德,罗正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舒伦德。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正维。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舒伦德与被执行人罗正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00万元、诉讼费228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罗正维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年》的规定,本案已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舒伦德发现被执行人罗正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或本院依职权查明有可供执行的其财产后,立即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