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2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17号原告吴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卫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超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