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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2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21民初17号原告吴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卫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超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