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行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五一与泾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17号马五一:你因诉泾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泾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和(2015)固行申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不服,以原审判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复查认为,你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2014年5月5日作出的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1448号-回《登记回执》和2014年8月4日作出的西城公安分局(2014)第3056号-回《登记回执》记载,你提出获取的政府信息是指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制作的2014年3月11日、3月27日、5月24日你本人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和移交泾源县公安局的法律手续的信息。参照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及因上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突出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中“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泾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2014〕第201403110193号、〔2014〕第201403270296号、〔2014〕第201405240132号训诫书等在案证据材料证明,本案是由泾源县公安局管辖处理的,不是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立案移交管辖的案件,你提交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区分局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西公(2014)第3056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不能证明你不存在违法上访的事实,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证据和事实认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