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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启东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市爱新礼品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景德镇市爱新礼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882号原告启东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永欣。被告景德镇市爱新礼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湘湖镇盈田村668号。法定代表人方拾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市爱新礼品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启东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启东华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