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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东瑞与白雪锋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瑞,白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瑞。被执行人:白雪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雪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东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雪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白雪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东瑞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