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东瑞与白雪锋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瑞,白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瑞。被执行人:白雪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雪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东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雪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白雪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东瑞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