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50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是因为原、被告双方已就离婚事宜在沙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新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蔚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