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泰执民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韩超、潘成治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超,潘成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380号申请执行人韩超被执行人潘成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泰调确字第0001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成治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成治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成治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潘成治(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0的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夏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