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家顺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132号原告:周家顺,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光成,安徽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808室。负责人:周代生,经理。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东,男,该工资法务部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周家顺与被告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家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家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家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7148.22元,由原告周家顺负担。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菡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