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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0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4日出生,甘肃高台人。委托代理人桑占荣,甘肃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9月9日出生,甘肃高台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