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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鲍某与黄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70号申请执行人:鲍某。被申请人:黄某。本院在执行鲍某申请执行黄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汉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颉永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