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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岩华立塑料模具厂与上虞市瑞红电器有限公司、王兆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市瑞红电器有限公司,王兆红,沈飞娟,黄岩华立塑料模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瑞红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镇团结闸。法定代表人:王兆红,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红。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飞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岩华立塑料模具厂,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宁溪镇桥亭高坎头。法定代表人:王正华,厂长。上诉人上虞市瑞红电器有限公司、王兆红、沈飞娟为与被上诉人黄岩华立塑料模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商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上虞市瑞红电器有限公司、王兆红、沈飞娟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