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陈纯莹与江北区斯帝秀美发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纯莹,江北区斯帝秀美发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48号原告陈纯莹,女,198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江北区斯帝秀美发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30-5。经营者,李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纯莹与被告江北区斯帝秀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向陈纯莹发出传票,传唤陈纯莹于2016年2月15日9时00分到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但陈纯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纯莹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