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海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2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泾县谢园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84081-8。法定代表人:卫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礼洪,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市场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程礼明,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被执行人:王海霞,女。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王海霞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泾)市监罚字(2015)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泾)市监罚字(2015)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泾)市监罚字(2015)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王海霞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海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叶振林审判员 张英莲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